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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贩卖海洛因数量巨大:被判死缓

     2008-11-10 16:12  【 】【 关闭进入论坛

   本网讯(刑庭) 11月3日下午3时,市中级法院对建市以来涉案海洛因数量最大的贩卖毒品案公开宣判。该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成林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有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宋国庆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毛海霞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自2007年元月至2007年8月,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张成林、宋国庆伙同李有军、毛海霞从他人处购买海洛因并贩卖;被告人张成林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宋国庆多次从他人处购买海洛因,并先后在上海市市区、宣城市市区、江苏省高淳县卖给夏四头、陈文庆、李根民(均为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人)等人。被告人张成林参与贩卖毒品十起,贩卖毒品数量为382.994余克;被告人李有军参与贩卖毒品二起,贩卖毒品241克;被告人宋国庆参与贩卖毒品八起,贩卖毒品114.994余克;被告人毛海霞参与贩卖毒品一起,贩卖毒品30克。被告人李有军曾因贩卖毒品,于2006年3月15日被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成林、李有军、宋国庆、毛海霞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以上四被告人在第一起贩卖毒品中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毛海霞系受他人指使而参与,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其他各被告人在第一起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当,均系该起犯罪的主犯。被告人张成林伙同被告人宋国庆多次贩卖毒品,属于共同犯罪,其二人在所参与的各起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

  被告人张成林在较短的时间内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部分毒品的纯度达30.67%,且其在第一起犯罪中系主犯,其罪行极其严重。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李有军在第一起犯罪中系主犯,其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其认罪态度恶劣,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在前罪所处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与所犯新罪数罪并罚。被告人宋国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毛海霞仅参与第一起贩卖毒品,系从犯;其在关押期间,有立功表现。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以及认罪态度等因素,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编辑 林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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