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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国家机关证件 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2008-11-05 16:31  【 】【 关闭进入论坛

   绩溪讯 广西兴安县的张湖以流窜作案方式撬盗汽车牌照,然后在车上留下一个电话号码,以此向车主敲诈钱财。近日,绩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盗窃国家机关证件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湖有期徒刑三年。

   2008年5月25日至31日深夜,张湖携带老虎钳、螺丝起等作案工具,先后窜至屯溪、歙县、绩溪、旌德、泾县城区,共撬盗各种车辆牌照34副。每次盗得车牌后,张湖都将车牌藏放于车子的附近,并在该车上留下写有自己手机号的纸条,等待车主与其联系,然后向车主提出200元至400元不等的钱款,在得到钱后才告知车主牌照的藏匿地点。至抓获时,被告人张湖骗得钱款400元。此前,被告人于2006年11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湖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多次盗窃他人汽车牌照,敲诈钱财,其行为已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张湖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该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冯强)

    编辑 林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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